小学生校内玩玩具枪炸伤手 经调解学校、商店、家长共同担责
2022-01-28 09:39:25          来源:岳塘新闻网 | 编辑:郭璇 | 作者:张定强 邢丽华 唐峰         

岳塘新闻网128日讯(通讯员:张定强 邢丽华 唐峰)近日,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小学生校内玩塑料玩具枪时子弹火药粉突然爆炸被炸伤手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补偿纠纷。

2021123日下午4时许,湘潭市岳塘区某学校小学生宋某在校外一小商店购买一把塑料玩具枪私自带入学校,与几个同学玩耍。一个同学拆卸塑料玩具枪子弹里的火药粉,另一个同学拿来一个玻璃瓶,再一个同学递上一只铅笔,宋某把火药粉倒在玻璃瓶里再用铅笔搅拌。突然“轰”的一声,玻璃瓶里的火药粉爆炸,造成宋某手掌心、面部受伤。几位同学见此情景,吓得赶紧报告老师,老师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将宋某送往湘潭市一医院治疗。幸好宋某没有伤到骨头,但手掌心缝了几针,留下伤疤,花去治疗等费用4000余元,还需后续治疗。

事后,宋某的母亲认为学校监护不力应承担连带责任,商店卖给小学生带有危险性的玩具枪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学校、商店共同赔偿万余元。学校、商店则认为没有责任,即便补偿宋某,金额也过高。三方多次协商未果。近日,警方引导三方向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现场,调解员耐心倾听三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诉求,随后调解员向三方当事人解释涉案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出如下分析:一是事件发生在学校下午课后服务时段,学校第一时间报警、妥善处理宋某伤情。平时学校通过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近期在校门口公示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校的规定,学校被指负连带责任虽感到委屈,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仍需加强。二是出售塑料玩具枪的小商店老板觉得很憋屈,认为宋某受伤是自己玩火药不当造成的。但商店对向未成年人出售带有危险性的玩具等负有告知与提醒义务,商店做得不够充分与细致,应承担部分责任。三是宋某的母亲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应承担教育不周的责任,如应该控制小孩零花钱、加强人身安全教育。至于宋某的母亲不追究其他几位学生的连带责任,属于自愿不追究。

经反复沟通与协商,最终三方愿意共同担责,并签订调解协议:学校、商店各自一次性补偿宋某治疗等费用数千元,三方互不追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调解员提醒:春节即将来临,小孩燃放鞭炮、玩耍一些带有危险性的玩具等应有大人指导与监护,严格按照要求操作,切不可违规玩新花样,避免出现意外,伤人害己。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编:郭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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